二
16
6月
2009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可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可
【来源于: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第38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农渔发[1995]8号)
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福建省实施办法>的通知》(渔港函[1997]33号)
5、《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
1 、申请有限航区四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
2、年龄在18周岁至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3、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任职资历或海上资历;
4、经过主管机构认证的培训机构培训,并通过考试。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职务船员证书考试,应由船舶单位在培训前15日向漳州渔港监督处(考试发证机关,下同)提出申请,并在培训前5日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
3、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4、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5、经主管机构认证的培训机构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6、原职务船员证书(初级职务考试者除外)。
申请初级职务考试者,还应提交船员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认定的培训机构出具的"50米以上距离的游泳合格证明";
在主机总推进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申请考试的,还应交验《渔业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受理
考试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出考试发证申请进行审查后,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办理:
1、申请的考试发证不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齐)全部材料,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的考试发证事项属本考试发证机关管辖范围,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本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的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者五日内予以发放《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考试准考证》。
5、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前款 1 、 3 、 4 、 5 项规定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补正告知书和《准考证》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二、考试
1、考试机构应事先公布考试办法、科目及考试大纲
2、考试发证机关对经过规定培训课时和科目的申请人进行考试;申请人凭《准考证》按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在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宣传栏上公开
四、发证
考试发证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作出是否发给职务船员证书的决定
五、承诺时限:
申请考试发证的,考试发证机关应当自知道考试成绩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考试不及格科目未超过半数,可在3个月后一年内按渔监机关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一次补考,补考科目全部及格,考试发试机关在20日内发给"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考试不及格科目超过半数的,不发证书并不予保留考试成绩。决定不予发证的,应开具不予发证的书面通告。
申请审(换)证,需要考试的,考试发证机关应当自知道考试成绩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不需要考试的,考试发证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