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6
6月
2009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来源于: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
5、农业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其它有关规定
办理条件:
1、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
2、申请的渔具、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的;
3、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和省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一、申请与受理
根据国家有关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海洋、内陆、公海、专项(特许)、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及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等七种。其中公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按规定应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办法有待于农业部出台具体规定,因此,本指南主要对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作具体的规定。
(一)申请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船登记证书(国籍)》原件和复印件
制造、购置、进口的海洋捕捞渔船和改变船舶主机功率、主尺度和总吨位的海洋捕捞渔船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因渔船船名号或船籍港或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作业类型变更及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等原因申请重新办理或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申请重新办理和换发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渔捞日志》。
因捕捞许可证损毁或丢失申请补发的,还应当提供相关书面报告;由发机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予以补发。
申请公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和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按国家农业部有关规定提供。
(二)受理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农业部审批的渔业捕捞许可申请,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受理;其他渔业捕捞许可申请,实行谁审批谁受理。
1、下列应报农业部审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受理:
(1)到公海作业的;
(2)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3)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4)跨海区界线作业的;
(5)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6)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7)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2、除上述农业部审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受理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由发证机关直接受理。其中下列情形(统称市管作业),由我局受理。但为方便群众申请,切实减轻渔民负担,在不违背申请人意愿的前提下,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并将所必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交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我局受理审批:
(1)从事钓具、灯光围网、流刺网、笼壶、杂渔具、小型围缯以及横杆虾拖网作业的;
(2)内陆水域跨县(市、区)水域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依法申请渔业捕捞许可的。
(三)受理程序
市管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可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所有必须的申请材料;也可将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交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受理。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渔业捕捞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按下列情形予以办理: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事项按规定不属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应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向申报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
2、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齐)的全部内容(材料),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范围,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前款1、3、4项规定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补正告知书和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本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二、审批程序
本局对决定受理的渔业捕捞许可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必要时,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由本局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签发人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决定准予许可的,按规定向申请人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收费
批准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除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外,不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