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6
6月
2009
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来源于: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3、《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
4、《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国家海洋局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的其它有关规定
一、申请与受理
(一)、海域使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村(居)委会的,提供村(居)委会证明、主任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 2)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工商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3)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是联合体的,提供投资股份协议书复印件、公推代表人认定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的受理
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实行两级受理和特殊情况受理。
1、下列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2)国家级保护区内的项目;
(3)倾倒区项目;
(4)国家直接管理的电缆管道项目;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6)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依法审批的项目。
2、下列海域使用申请由我局受理
(1)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等市辖开发区的用海项目;
(2)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用海项目。
3、除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和由我局特殊受理外,其他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三)受理程序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后,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办理:
1、海域使用申请事项按规定不属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应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向申报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
2、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齐)的全部内容(材料),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海域使用申请事项属于本海洋主管部门管理范围,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前款1、3、4项规定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补正告知书和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二、审查与上报
(一)审查。对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申请事项,已由本局直接受理申请或者由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上报本局审查的海域使用申请,应依据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的海域使用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申请使用的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
3、申请使用的海域是否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海域使用权;
4、申请使用海域的界地、面积是否清楚。
(二)上报。本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或自收到县(市)海洋与渔业局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审查意见并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报批。
三、审核与报批
(一)审核。对依法应当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申请事项,已由本局直接受理申请或由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按规定上报本局审核的海域使用申请,应当依照上述第二条"审查与上报"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对按规定应当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海域使用申请,本局应通知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时编制和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报批。本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但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和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报批时,应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1、《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2、海域使用申请相关材料;
3、按规定需组织海域使用论证时评审的,还应当报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及评审意见;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当报送听证笔录和听证相关材料。
(三)听证
1、适用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的海域使用许可的办理需要经过听证:
(1)海域使用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海域使用许可事项;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海域使用许可的办理需要经过听证的事项;
(3)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海域使用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2、程序规则
(1)实施机关办理前款第2项规定的海域使用许可事项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2)实施机关办理前款第3项规定的海域使用许可事项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海域使用许可决定之前出面告知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被告知的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没有正当的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实施机关自收到被告知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的书面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举行听证。
(5)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6)听证必须按规定制作听证笔录。
四、决定
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机关)对本局(审核机关)报送的海域使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法定的期限内(二十日)决定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批机关决定批准的,由我局(审核机关)出具和送达海域使用申请批准通知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由我局(审核机关)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许可事项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一次性缴纳或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
六、登记发证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海域使用申请批准通知书和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向审批机关(或审批机关委托办理的审核机关)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负责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机关,应当在海域使用权登记后一个月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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